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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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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108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報名期間調整為2月25日(星期二)至3月27日(星期五)止,歡迎符合資格之學生踴躍報名。
說明:
一、 依據109年2月12日內政部移民署移署移字第1090021698號函辦理暨本府108年12月23日府教輔字第1081520122號函諒達。
二、 為持續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其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並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各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培養一技之長,穩健家庭生活,特研訂旨揭計畫,原預計於109年2月17日(星期一)至同年3月20日受理報名,惟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學日期延至2月25日,故本計畫配合調整報名期程,報名期間調整為2月25日(星期二)至3月27日(星期五)止。

三、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
1.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勵)學金。
2.另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在學。
(二)新住民子女: 上述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 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

四、詳細計畫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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