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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人員勿酒後駕車,避免觸法,以維護政府形象

{{ $t('FEZ001') }} 興嘉國小人事室

{{ $t('FEZ002') }} 市立興嘉國小|

一、按旨揭處理原則及附表建議懲處基準,相關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行為,各機關應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政務人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二)懲處態樣及最低懲處額度:
1、酒駕未肇事:依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標準,予申誡二次至記一大過。

2、酒駕肇事:依肇事情節,予記一大過至一次記二大過或移付懲戒。
3、其他違規事項如下,除依前列酒駕態樣懲處外,另按本項規定懲處:
(1)不依警察機關指示接受酒精濃度檢測或拒絕檢測稽查,記過二次。
(2)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含不依指示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稽查),視情節予以記一大過或移付懲戒。
(3)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稽查),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者,予申誡二次。
二、檢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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